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陕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意见(2014—2020年)》《关于建设“一流大学、一流学科、一流学院、一流专业”的实施意见》,陕西省教育厅决定实施陕西高校青年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国家及我省的重点研究领域和重点学科发展方向,依托重点科研平台或基地,培养和造就一批道德素质过硬,学术基础扎实,具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创新团队,形成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和能量聚集,为陕西高校“四个一流”建设和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三条 面向陕西高等学校的青年创新团队,遵循“择优选拔、年度报告、终期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培育和建设150个创新团队。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四条 创新团队必须依托省级以上科研平台和我省确定的一流学科或一流专业;创新团队的研究方向应属于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领域或优势产业;创新团队在相关领域已取得优异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五条 创新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所在单位有良好的科研环境,能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第六条 创新团队必须是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或300万元以上横向项目的主要执行者,并具有一定的经费支持和持续发展能力。
第七条 创新团队的带头人应热爱祖国,恪守师德,具有明确的创新性学术思想、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创新团队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并具有充分的时间从事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组织管理工作。创新团队带头人及成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团队的整体平均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第八条 创新团队的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总体规模不少于10人,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在读研究生人数不超过四分之一。团队成员能保证投入到共同承担研究项目所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九条 创新团队应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学问题,是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研究整体。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创新团队每年遴选一次,分批建设。
第十一条 创新团队实行带头人牵头申报制。符合条件的带头人应根据年度申报要求,如实填写《陕西高校青年创新团队申请书》及可行性论证报告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带头人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及资格审查,确定进入评审环节的团队名单。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
1.不具备申报条件;
2.未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申请书;
3.所提供的申报材料不完备;
4.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团队计划支持。
第十三条 对进入评审环节的团队,省教育厅选聘相关领域知名专家,按学科专业、研究领域成立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年度创新团队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省教育厅负责受理异议。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对异议事项调查后认定仍符合入选条件者,确定为年度创新团队,由省教育厅向社会正式公布。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 陕西高校青年创新团队的组织管理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组织创新团队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计划编制和验收;
(三)对创新团队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创新团队建设周期为四年。将建设情况作为分配因素,纳入“省属高校四个一流建设专项经费”分配体系中,统筹分配。经费使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切实提高使用效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入选团队在接到获批通知一个月内,由带头人及其所在高校与省教育厅签订《陕西高校青年创新团队建设任务合同书》,作为资助和管理的依据。合同书经审核备案后,若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十九条 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将纳入省教育厅教学、科研、学科、师资与人才建设规划。在省教育厅组织的相关项目建设、评优中,优先考虑本办法支持的团队,优先向上一级推荐。
第二十条 创新团队的依托高校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本校的项目规划、实施、保障、监督、管理及成果应用;应统筹资源、创造条件,实行政策倾斜,建立保障与激励机制,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强化过程管理,建立督促与考评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团队的工作状态,协助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团队带头人为项目责任人。在建设期内,按照预期建设计划,组织团队发表高水平论文与著作、或取得高层次成果与奖励、或形成省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或进入高层次人才计划,并在学科领域产生重要影响。
创新团队发表、出版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其他成果等,均应标注中文“陕西高校青年创新团队”字样,英文为“The Youth Innovation Team of Shaanxi Universities”。
第二十二条 如创新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其所在高校应在与创新团队骨干成员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调整的书面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查,决定是否同意调整以及是否继续予以资助。
创新团队成员一般不允许变更,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变更的,由团队牵头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高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验收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实行年度报告、终期验收的考核制度。创新团队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年度进展报告报送省教育厅。建设期满结束后三个月内将项目总结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据此组织结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建设期内,省教育厅和创新团队所在单位跟踪评估创新团队建设状况和科研工作情况,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奖补金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省教育厅将减少或暂停拨款、限期整改或撤销项目,问题严重的将通报批评并限制新申报立项:
1.创新团队管理不善、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
2.项目资金使用不规范,有违法违纪行为;
3.观点存在政治错误,或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
4.不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不配合检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建设期满,验收结论为“通过”和“不通过”。对“通过”的,发放证书;对“不通过”的,延期一年验收,如仍未通过,收回结余经费,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酌减所在高校相关科研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9日起施行,2023年10月8日自行废止。